這是我家附近的公眾單車停泊設施, 在大商場附近, 本可方便居民騎單車前來購物, 但缺乏管理, 又有不少缺公德的人把舊單車長期停泊於此, 令此地成為廢車場多於泊車場, 真正的使用者十分稀少。
造成這個景象的原因, 除了有民眾的公德外, 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力, 就清理亂泊單車一事便在民政事務處、食物環境生署、警務處、地政總署和運輸署之間糾纏不清(見2002年6月運輸局提交立法會的「泊車位供求情況和第二次泊車位需求研究報告--補充資料」)。
另外,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在2007年5月回應立法會議員的書面提問時, 答道:
「...(三) 政府一直關注非法停泊單車和手推車的問題。我們和有關部門已作出檢討和同意從以下三方面處理有關問題:
(i)組織跨部門清理行動,打擊在地區上非法停泊單車和手推車的黑點;
(ii)加強地區層面的宣傳教育工作,呼籲及鼓勵市民使用合法的停泊位;及
(iii)繼續積極與社區及區議會合作,物色更多地點闢作單車泊車位。就此,在過去三年,政府在新界區合共增加了5,921個單車停泊位。...」
從上述回應可見, 政府在處理亂泊單車的問題上一直處於被動狀態, 究其原因, 是現行法例對規管停泊單車非常寬鬆。根據香港法例第374c章道路交通(泊車)規例第4條第5款列明, 「...如能證明停泊該車輛並無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,或相當無可能導致危險及實際阻礙,即為免責辯護。」誠然, 大多亂泊的單車都不會造成危機或阻礙, 所以亂泊單車本質上就不是違法行為, 所以我倒有興趣知道政府部門有何憑據清理街上的單車。
女:「公共交通交匯處有, 火車站外面有, 行人天橋又有, 連街巿門口都有呀!」
男:「有d 咩令你咁傷腦筋呀? 」
女:「單車囉, 去到邊都見到一架二架單車週圍泊, 影響巿容唔在講, 阻住大家條通道, 好唔應該架嘛。」
男:「其實我地只要將單車停泊o係指定停泊處, 就可以避免阻塞道路, 又架唔使被當局沒收啦。」 女:「 自律守法 單車勿亂泊」
不時在電台聽到以上政府呼籲巿民不要亂泊單車的廣告, 說亂泊的單車有可能被當局充公, 但亂泊者是存心丟棄舊單車, 被當局沒收豈不是他們最樂見的事嗎? 這樣的宣傳教育豈不顯得很沒有果效嗎?
關於香港政府對單車作為運輸工具的政策將會另文再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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